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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200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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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0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按照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和2007年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关于民政工作的总体部署,对民政部2007年度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拟在计划年度内提请部务会议审议并上报的法律草案3件、行政法规草案3件,出台规章4件

  1.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最低生活保障司、部法制办);

  2.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部法制办);

  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工办、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部法制办);

  4.修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优抚安置局);

  5.起草《军供工作条例》(优抚安置局);

  6.起草《灾民救助条例》(救灾救济司、部法制办)。

  7.制定《基金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间组织管理局);

  8.制定《民间组织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民间组织管理局、部法制办);

  9.修订《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优抚安置局);

  10.修订《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司)。

  二、继续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修改完善、促进尽快出台我部已经上报的法律草案3件、行政法规草案6件

  1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部法制办、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12.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部法制办、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1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部法制办、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14.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部法制办、民间组织管理局);

  15.修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部法制办、民间组织管理局);

  16.修订《烈士褒扬条例》(部法制办、优抚安置局);

  17.修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部法制办、区划地名司);

  18.修订《地名管理条例》(部法制办、区划地名司);

  19.修订《殡葬管理条例》(部法制办、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三、抓紧研究和创制,条件成熟后提请部务会议审议并上报的行政法规草案5件,出台部门规章11件

  20.修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最低生活保障司);

  21.起草《志愿者条例》(部法制办、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22.起草《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23.起草《养老机构管理条例》(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24.起草《注册社会工作师条例》(人事教育司、部法制办);

  25.制定《非法人社会团体备案办法》(民间组织管理局);

  26.制定《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民间组织管理局);

  27.制定《社会团体名称管理规定》(民间组织管理局);

  28.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布办法》(民间组织管理局);

  29.制定《光荣院管理办法》(优抚安置局);

  30.制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优抚安置局);

  31.制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优抚安置局);

  32.制定《社会捐助管理办法》(救灾救济司、部法制办);

  33.制定《公墓管理办法》(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34.制定《火化馆管理办法》(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35.制定《殡葬档案管理办法》(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档案馆)。

  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与我部业务密切相关的1件法律、1件条例的起草工作

  36、配合总参谋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优抚安置局);

  37、配合财政部起草《彩票管理条例》(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办公厅、部法制办等)。

  此外,要积极调研论证非营利组织方面的立法项目、优抚方面的立法项目、安置方面的立法项目和社会福利方面的立法项目。

  部法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本计划,并于年终向部长办公会议报告计划执行情况。部法制办公室和有关业务司(局)在立法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民政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本着分工协作的原则,履行立法工作职责。承办单位应当抓紧起草工作,力争如期完成。成熟一个,审议、出台或上报一个,不受排序限制。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如确有必要且条件成熟,可以适时提出,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追加列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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