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贯彻全国民政法制会议情况
自3月12日民政部召开全国民政法制视频会议之后,各省、区、市民政厅局认真组织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特别是认真组织学习李学举部长的重要讲话,积极行动起来,精心研究和部署建设法治民政的战略任务。不少民政厅局正在积极争取成立独立的民政法制机构,北京市民政局等组建民政行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与法制处形成工作联动机制。日前,民政部法制办公室在长沙召开了法治民政建设调研会,各地交流了经验,通报了打算。
湖南省民政厅: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制定《湖南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促进办法》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完善和趋于成熟, 农民为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需要通过协会组织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这样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大批涌现,但由于其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出现了依法进行登记数量少、运作不规范等诸多问题。 为规范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运作,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健康发展, 加大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积极作用,湖南省民政厅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在多次立法调研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促进办法》。该《办法》分七章共三十七条,主要就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办会原则、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设立条件和程序、协会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政府扶持措施、监督管理及违法责任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科协、供销等组织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与协会既没有隶属关系,也没有产权关系。业务主管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对协会的发展给予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放宽了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条件,简化了登记程序,该《办法》规定“成立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2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3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五)有2000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扶持措施方面主要就财政扶持、政策优惠等问题做出了专门规定。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或者进行其他非法活动,该《办法》还在监督管理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强行要求他人入会;(二)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三)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五)开展超出协会宗旨或者业务范围的活动;(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有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为加快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湖南省民政厅目前正着手制定《湖南省社会募捐管理条例》。该《条例》主要思考了以下内容:规定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募捐的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对经过认定的社会募捐组织赋予税收优惠和优先获得政府补贴的权利;对社会募捐行为实行申请许可制度,经认定的慈善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应当向拟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地区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许可;对于募捐物资的价值需要进行评估的,应当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募捐所得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并处非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于社会募捐组织违背本条例宗旨开展下列活动的,被处罚款、撤销募捐许可证:(一)从事营利性募捐活动;(二)将募捐所得挪用、私分;(三)将募捐财物低价卖出,收受贿赂;(四)以募捐为名,从事商业营利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社会募捐的认定机关、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认定、许可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 廖国核、张旻宇供稿)
北京市民政局:着力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北京市民政局对2006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总结:2006年,按时保质准确地完成了全市民政系统行政执法职能、执法依据疏理工作,并指导18个区县民政局也按时完成了疏理工作,疏理结果已在市政府和各区县政府网站上公布;完成了在全市民政系统开展了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和资格考试工作,为通过考试的全市515名民政行政执法人员颁发了新的《北京市民政行政执法证》;按照《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市局系统实行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前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对市局建局以来的、时间跨度47年的近2万件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初步清理、确认了属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近200余件;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以及民政部门规章,制定了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行政审批程序规定,在全市民政系统实行了统一的行政许可文书、行政处罚文件;正式对外宣布组建了北京市民政局行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
(北京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 李辉供稿)
河北省民政厅: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民政建设
河北省民政厅为提高建设法治民政水平,按照中央要求和全国民政法制会议、长沙法制会议精神,自觉站在历史新起点,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取得明显进展。目前,一个体现先进法治理念内涵、一体化推进的法治民政新格局已在全省形成。
在建设法治民政过程中,省厅始终坚持以先进的法治理念为导向。省厅提出,建设法治民政必须从两方面着眼。首先,在思想制高点上,要全面体现社会会议法治的五方面内涵。即: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建设法治民政的核心内容、把“执法为民”作为建设法治民政的本质要求、把“公平正义”作为建设法治民政的价值追求、把“服务大局”作为建设法治民政的重要使命、把“党的领导”作为建设法治民政的根本保证。其次,在工作领域内,要坚持“立法、普法、执法、执法监督、法律服务”五位一体、整体推进。这两方面要求、尺度都把握、遵行了,省厅认为才算真正实施了全新意义上的法治民政建设。
为推进法治民政建设,省厅着力在实施“五个一”上下功夫作文章。一是抓好一个改进,即围绕中央要求进一步改进民政立法工作。本着“立、改、废相结合”精神,拟制并向省政府报送了《河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对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法规规定,酌情作了修改或适当废止。二是做到一个全面,即根据国务院《纲要》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大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力度,强化了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规范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监管、行政调解、行政指导等10种行政执法行为。健全了行政决策前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听证、行政复议等制度。三是加强一种教育,即按照“五五”普法部署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制发了全省民政系统第五个法制宣教规划,组织全省民政机关进行了宪法知识竞赛和“12.4”普法集中宣传活动,举行了民政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开展了专项依法治理和年度普法评比表彰。四是实现一个拓展,即结合民政实际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及时聘请律师作省厅法律顾问,对诉求行政争议、信访事项的公民提供相应法律咨询服务,释疑解惑,申明正义。五是培植两种示范,即运用激励机制在全省民政系统建设依法行政示范县(市、区)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为此,制定了“领导认识高,行政首长第一责任人职责履行到位;本部门本单位依法行政实施方案及时制定,工作进展较快;行政决策制度比较完善,依法管理水平较高;善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局势稳定;部门法制机构健全,作用发挥的好;执法监督力度大,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6条具体标准,并通过自下而上形式评选表彰了一批达标单位。
(河北省民政厅信访法规处 张有义、赵燕供稿)
辽宁省民政厅:强化执法责任目标管理 积极推动依法行政
──民政厅与执法处室签订行政执法目标责任状
根据全国民政法制工作会议精神,辽宁省民政厅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并纳入目标管理,与相关执法处室及执法人员签订行政执法目标责任状。
首先,我们对行政执法职责进行了分解,把民政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执法性质和管理范围分解到厅机关各职能处室及有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对他们的工作职责、任务、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类别进行明确,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每个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使执法责任落实到领导、执法部门和执法岗位,将这些内容在责任状中一一明确。其次针对每一项执法项目,在责任状中依法明确执法标准,将行政执法项目考核内容分为三个等级标准,明确先进、达标、不达标的具体标准。在责任状中重点明确了执法责任,强调,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据《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同时规定,出现执法过错年终考评不达标的,取消其评先创优的资格。为保证目标责任状的有效落实,我厅制定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应当追究责任、应当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明确了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组织机构及执行程序。我们还制定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及行政执法综合评议考核办法,完善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等制度,加强了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保证了执法监督工作持久有序开展。工作中,我们对厅机关及全系统执法检查有针对性地做出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在厅机关内部,采取不定期检查方式,针对行政执法目标责任状中考核内容,重点检查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在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法律文书及档案是否规范齐全等。在检查中,坚持边查边改,以便及时纠正了个别不当执法行为。同时搞好评议考核,根据目标责任状确定的内容,每年年终进行一次综合评议考核,把综合评议考核作为衡量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和单位评先创优的基本条件,凡评议考核不达标的,单位不得评为系统先进集体,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通过目标责任状的签订,严格监督检查及评议考核,以保证民政行政执法基本上能够做到执法权限依法确定、执法责任明确清晰、执法依据法定、执法程序公开,推动广大民政干部法制观念的增强,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树立良好的政府机关形象。
(辽宁省民政厅办公室 赵晓丽供稿)
上海市民政局:民政行政执法“抓规范、抓问责、抓体制”
上海市民政局集中讨论、学习会议精神,认真查找自身不足。在全面审视民政法制工作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完善依法行政工作。第一,立法上,抓好地方立法,配合民政部立法,重点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地方立法,做好国家法律制度的实施办法制定,并做好其他立法权限事务的立法。配合民政部立法,为民政部众多的立法项目做好调研,提供地方经验和意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合法性审查,避免在复议、诉讼中因为规范性文件导致具体行政行为不当或者违法。第二,执法上,既要重视审批,更要重视监管。首先抓规范。实施执法规范化建设,一个业务搞一个册子。其次抓问责。从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等各个环节,明确各个岗位责任,并落实行政赔偿。最后抓体制。实施综合执法体制的改革,准备成立执法监察中队。
(上海市民政局法规处 胡增耆供稿)
山东省民政厅:着手制定《建设法治民政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根据全国法制会议精神,认真抓学习,理思路,对下一步民政法制工作进行了总体安排和部署:一是认真开展立法调研。在认真学习、消化民政法制会议精神的基础之上,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开展民政法制建设情况调研,理清今后一个时期民政法制工作的思路,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同时,广泛征求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等单位对民政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全省做好民政法制建设工作打好基础。二是制定出台《关于在全省民政系统建设法治民政的实施意见》。根据全国法制会议精神,结合山东省民政工作实际,拟制定出台《关于在全省民政系统建设法治民政的实施意见》,从立法、执法等方面对今后一个时期内我省民政法制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三是扎实抓好法治民政建设规划实施工作。根据建设法治民政的目标、要求,分步抓好实施工作。特别是在立法方面,要把民政立法工作摆上突出位置,扎实实实地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为推动民政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保障。四是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做好民政法制建设工作,关键在人。民政依法行政工作头绪多,涉及面广,需要一支熟悉民政业务、精通法律知识的人员队伍。拟通过内部机构适当撤并和内部人员力量整合,或通过招考适量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研究生,充实民政法制队伍。要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等办法,切实加强培训教育,努力提高法制人员及广大民政干部的法律能力和水平,以适应民政法制工作发展的需要。
(山东省民政厅办公室 周源供稿)
河南省民政厅:全面落实《河南省民政部门依法行政规范》
河南省民政厅认真落实法治民政:一是把法治民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召开的第十六次全省民政会议和2007年全省民政工作会议上,将全国民政法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安排部署。二是搞好规划,切实把法治民政建设落到实处。结合《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豫民文〔2005〕186号)和《全省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实施,提出今年全省法治民政建设的计划,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稳步推进。三是努力营造依法行政、依法为民的浓厚氛围。加大民政法规的宣传,继续在4月份最后一周在全省民政系统深入开展“全省民政法制宣传周”活动;利用讲坛、论坛、集中培训和以案释法等形式强化民政干部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民政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在厅机关开展民政法制论坛活动,要求各业务处(室、局)的同志,特别是领导同志都要结合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走上讲坛,人人讲,人人学,通过讲推动学、推动用、推动公务员法律素质的提高。四是进一步加强民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民政工作标准化的推行,修订完善《河南省民政部门依法行政规范》等制度,对每一项民政业务都要认真进行梳理,对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内容、执法形式和执法责任都依法作出明确要求。五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构建民政法制工作网络。开展全省民政系统法制骨干培训班,发挥其参谋助手和示范带动作用;注意充实法律专业人才,加强执法队伍,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加强执法考核。
(河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童金玺供稿)
其他各省市民政厅(局)也在积极落实全国民政法制会议精神,研究建设法治民政规划,部署各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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