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适应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民政依法行政的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央大规模培训干部的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公共管理硕士(以下简称MPA)教育的规定,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将在民政系统开展定向培养在职MPA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专业和对象
由中国政法大学在全国民政系统招收30名MPA学员。专门为民政系统培养民政事务管理专业人才。具体方向分为社会工作、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公共危机管理、民政行政管理。
招生对象为民政系统行政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在考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组织推荐,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后由中国政法大学录取。学习期满,论文答辩合格的,颁发中国政法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证书。
考生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绩突出、身体健康;
(二)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
(三)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截至2006年7月31日);
(四)所在单位同意。
二、学制和学费
2006年MPA教育定向培养班学制为2—4年,一般两年完成,以集中学习为主。第一年在京集中学习,修满教育部规定42学分。其中核心课程20学分,专业方向及选修课程20学分,社会实践与研讨课程2学分。第二年回原单位,边工作边在导师指导下撰写论文,最后回校参加论文答辩。指导毕业论文和论文答辩等由中国政法大学和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共同指定具备资格的导师负责。
学费两年共计3.5万元。
三、报名、考试和考前辅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的报考条件推荐4-6名考生,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推荐单位负责签署推荐意见,并对报考人员的本科学历证书进行验审,以备入学时复审。
按照国务院学位办规定,报考公共管理硕士的考生必须经过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为全国统一联考考试。考试时间为2006年10月21日、22日。考试科目为英语、管理学、行政学及综合知识(语文、数学、逻辑)。复试由中国政法大学组织,分为政治理论和面试两部分。具体入学考试事宜见附件。被录取考生的入学时间为2007年春季。
四、联系方式
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MPA招生办公室 赵学慧 王萍
电话:010—61595452 61595434 传真:010—61595419
附件:中国政法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民政系统定向培养班2006年招生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