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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执法工作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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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种类多、范围广。其中行政许可行为有民间组织登记、殡葬设施审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资格注册、利用境外资金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资格注册、利用境外资金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等。行政处罚行为有处罚违法民间组织,处罚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个人、组织,处罚擅自放行未获外运批准遗体的个人、组织,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殡仪服务业务的个人、组织,处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公墓,处罚从事经营活动的公益性公墓,处罚出售墓穴和骨灰格位的公墓,处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个人、组织,处罚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棺木的个人、组织等。行政强制行为有取缔非法民间组织,取缔擅自兴建的殡葬设施,强制火化等。行政确认行为有批烈、评残,低保对象资格确认,福利企业资格确认等。行政给付行为有给优抚对象发抚恤金、定期补助,给低保对象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农村特困户发救济金,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福利供养等。行政指导行为有对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实施行政指导等。过去我部在这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认真清理执法主体,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明确执法依据,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等。促进了民政部门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和文明执法。但目前看来,执法不力,执法不严,执法随意性程度不同地存在,执法过程还不够严谨,执法队伍与执法任务不相适应,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还没有很好地运作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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